騰訊宣佈放棄音樂版權獨家授權權利

騰訊表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1年7月24日發佈《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1]67號)(以下簡稱《決定書》),要求騰訊自決定書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與上游版權方已達成的獨家協議。

TME

《決定書》要求
一、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以下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議(版權範圍包括所有音樂作品及錄音製品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或其他排他性協議,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與獨立音樂人(是指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的原始權利人,並以個人名義與音樂平臺進行版權授權,且從未與任何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簽訂協議的自然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除外。

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當事人優於其他競爭對手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範圍、授權金額、授權期限等,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協議或協議條款。

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依據版權實際使用情況、用戶付費情況、歌曲單價、應用場景、簽約期限等因素向上遊版權方報價,不得通過高額預付金等方式變相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競爭。

二、處以50萬元罰款。

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四、依法合規經營,建立健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長效機制。

騰訊在聲明中表示,放棄與上游相關版權方音樂版權獨家協議中有關音樂版權獨家授權的權利(與獨立音樂人獨家合作期限不超過三年,及新歌獨家首發期不超過三十日之情形除外),上游版權方可以自行向其他經營者進行授權,並不予追究相關版權方因授權其他經營者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騰訊表示,將在嚴格執行《決定書》基礎上,以非獨家方式與上游版權方繼續保持合作,並就非獨家合作事宜與上游版權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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