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精簡要點

11月10日,在澳門舉行的博鼇亞洲論壇國際科技與創新論壇首屆大會開幕式上,博鼇亞洲論壇副理事長、中國央行原行長周小川對互聯網科技巨頭的壟斷行為發出預警:互聯網科技巨頭掌控大量數據,形成壟斷抑制公平競爭。周小川表示,當前科技創新在催生巨大動能的同時,也給社會治理和全球治理帶來巨大挑戰:首先,發展中國家數字基礎設施投入不足,全球數字鴻溝進一步拉大,減貧和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其次,人工智慧顛覆傳統產業,基因編輯技術進入實際了應用,引發結構性失業和社會倫理等問題;第三,互聯網科技巨頭掌控大量數據和市場份額,形成壟斷抑制公平競爭。周小川還表示,防範網路攻擊和保護個人數據隱私也成為全球關注的重點。科學無國界。在全球經濟相互依存,物理、網路聯結不斷加深的新時代,科技創新已經高度網路化、全球化,人才、知識、技術、資本各類創新要素全球配置、快速流動。推動科技創新與加強科技治理已離不開國際合作。“以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5G、量子科技、生命科學等為代表的第四次工業革命浪潮席捲全球,深刻改變和塑造著世界發展格局。”周小川說道,在新冠疫情席捲全球、經濟陷入衰退的背景下,人類比任何時候都期盼依靠科學技術這一關鍵利器來戰勝疫情,依靠科技創新這一根本驅動力來推動經濟復蘇,實現綠色、包容、可持續發展。

同日,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為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看了徵求意見稿,整理了八大要點內容,如下:

一、對平臺經濟領域開展反壟斷監管堅持以下原則

(一)營造公平競爭秩序。(二)加強科學有效監管。(三)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五)維護各方合法利益。

二、不公平價格行為

分析是否構成不公平的高價或者不公平的低價,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價格是否明顯高於或者明顯低於其他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下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二)該價格是否明顯高於或明顯低於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區域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三)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降低購買價格;

(四)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銷售商品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或者採購商品降價幅度是否明顯低於成本降低幅度。

三、低於成本銷售

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場競爭。一般重點考慮是否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排擠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平臺經營者,以及是否在將其他平臺經營者排擠出市場後,將價格提高並不當獲利等情況。

四、拒絕交易

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拒絕交易,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斷與交易相對人的現有交易;

(二)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開展新的交易;

(三)在平臺規則、演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限制和障礙,使交易相對人難以開展交易;

(四)控制平臺經濟領域必需設施的經營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以合理條件進行交易。

五、限定交易

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二)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可重點考慮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二是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整體福利具有一定積極效果,但如果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六、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分析是否構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

(二)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對交易條件和方式、服務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後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價格之外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強制收集用戶資訊或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七、差別待遇

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基於大數據和演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二)基於大數據和演算法,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三)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演算法;

(四)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

八、經營者集中

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反壟斷審查範圍。

經營者集中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二)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三)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的影響。(五)經營者集中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六)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

這些天,互聯網巨頭股價暴跌。截至11日收盤,騰訊、阿裏、京東、美團大跌。這些年,騰訊、阿裏、美團、京東等互聯網巨頭公司的寡頭化,壟斷化,封閉化一直都在被詬病,《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出臺,使得針對互聯網巨頭的反壟斷來了,以前“大數據殺熟”、“二選一”等行為被納入執法視野,這種店大欺客的事,終於到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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