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強監管時代已經到來

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了12月11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會議要求中提到:“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反壟斷”一詞鮮少出現在政治局會議中。此前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也提到“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短短一個月內,接連提及、出臺“反壟斷”舉措,這釋放出什麼信號?

處罰三家公司

答案很快揭曉了。14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阿裏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有限公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對三家公司處以頂格50萬元罰款。

對於這三個案件中都對被調查企業處以頂格罰款50萬元,主要考慮的因素是什麼?罰款金額與這些企業的規模相比不高,能不能產生威懾效果?我們從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就阿裏閱文豐巢處罰情況回答記者提問中可以得知答案。

反壟斷法規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主要考慮了兩方面的情況。一方面,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處理方式包括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以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對企業發展和經濟運行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從我國違法實施集中執法情況和域外執法經驗看,一般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適用。調查顯示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因此,沒有要求經營者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投資並購是互聯網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幾家企業在行業內影響力較大,投資並購交易較多,擁有專業的法律團隊,應當熟悉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但未能主動申報,影響較為惡劣,因此決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予以頂格處罰,希望達到查處一批案件、規範一個行業的目的。

處罰威懾效果

儘管罰款額度較低,但是上述三個案件的處罰可以向社會釋放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打消一些企業可能存在的僥倖和觀望心理,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通過對未依法申報案件的查處,還能夠促使企業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防止企業借助並購形成壟斷,或通過收購中小企業等方式扼殺潛在競爭對手,阻礙創新,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當然,與其他司法轄區相比,目前我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罰款額度確實偏低,威懾力有限。在《反壟斷法》修訂過程中,多位專家學者、律師、企業等都對此提出了意見建議,市場監管總局也深入研究論證了違法實施集中罰款額等問題,並在《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中進行了反映。

政治局會議談及反壟斷,意圖明顯,強調金融創新與公平競爭之間的平衡。近期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輔導讀本》的撰文中指出:“在支持金融創新的同時,嚴防壟斷、嚴守底線,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互聯網平臺具有範圍經濟的特徵,天然易形成壟斷。當前金融科技日新月異,金融科技的形態日益複雜,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為了兼顧金融創新的效率和金融穩定,建議對“金融技術/設備”與“金融產品/服務”進行區分。“金融產品/服務”主要由金融機構提供,以保障穩健經營;“金融技術/設備”則由科技企業向金融機構輸出,以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優勢。

結語

《反壟斷法》頒佈實施12年來,國內經濟發生很大變化。特別是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到今天,要推動其長期健康發展,就必須加快完善監管機制。隨著一系列反壟斷舉措的推進,代表著互聯網強監管時代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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