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佈《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上述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變更許可範圍;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
另外,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應該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們审查同意。